(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本区公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指导和促进公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所出资企业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二)拟定企业公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对企业公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收取公有资产各项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负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三)负责企业公有资产清产核资,组织实施公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年检、转让和纠纷调处及流失查处等工作。
(四)拟定企业公有资产发展规划及公有资产营运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考核,对公有资产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上报。
(五)指导资产评估业务,按规定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备案。
(六)管理区属资产经营公司,办理企业公有资产授权经营手续,委派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进行财务会计监督管理。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